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财保58号
申请人:浙江开山联合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0E5X4。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琪,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邦,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龙固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8331065B。
法定代表人:滕道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开山联合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0×××21)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开山联合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0×××21)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开山联合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帅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