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峰城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上海路东北一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9)鲁0211执29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青岛峰城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钰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211民初14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