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5093号
原告: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中兴东一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正启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与凤城四路十字东南角海璟新天地8幢708-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启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1月13日收到原告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7元,原告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413元,由原告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原告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941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