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伟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南西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54400U。
法定代表人:王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艳,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单店村**院**楼**101内**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5017844R。
法定代表人:吴越悦,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越悦,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伟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白庆玺、吴越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9月17日、10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将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2038470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吴越悦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号××号楼××楼××号予以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性。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人,向其告知了以上事项,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1963098元及利息426973.82元,本院已实际执行2038470元,尚有部分案款未得到清偿。因申请执行人人免除了被执行人白庆玺的剩余案款责任,被执行人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越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