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执保195号
申请人:山东伟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南西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54400U。
法定代表人:王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艳,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
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吴越悦,男,汉族,1968年3月31日出生。
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7号院12-307室。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68********。
被申请人: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单店村368号院2号楼1至5层101内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5017844R。
法定代表人:吴越悦,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伟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越悦、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伟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越悦、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伟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越悦、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伟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XX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