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503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1621174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广东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240522。
本院在执行南京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503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及(2020)桂05民终171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工程款2,707,387.72元、一般债务利息、**履行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5,3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银海区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三区5幢1**702号、2**602号、3**201号、3**301号、3**401号、3**601号不动产过程中,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中止,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包括证券、保险、工商、婚姻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本院还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卉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