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3执异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6月8日出生,壮族,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南京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国安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2020]桂0503执1333号《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的网络询价结果不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国安公司提出异议请求,请求对[2020]桂0503执1333号《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所涉及的6套洋房委托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事实及理由:1、询价方式不科学,三家平台参考样本不具有可比性或缺乏参考样本。本院通过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涉案房屋价格参考值是不科学的,上述平台并非专业机构,且参考样本不具有可比性或缺乏参考样本,根本无法提供真实价格。涉案北海第一城3区洋房6套,询价结果均价约7623元/㎡,三家平台均以高层住宅为参考样本,部分案例为北海第一城开发初期入市销售产品,刚入市场价格相对较为优惠,与成熟项目不具备直接参考意义。洋房产品目前均在预售中,实际成交价为12500-13000元/㎡,尚未有网络平台成交案例可供参考。同时,该6套花园洋房附带电梯,为介于别墅与高层住宅之间的优质高端居住产品,业态属性及产品特性与高层住宅均有不同。2、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远高于网络询价,如按此价格拍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且将引发业主群体维权,导致维稳风险。涉案6套洋房实际成交价约12500-13000元/㎡,而网络询价结果仅7623元/㎡。鉴此,网络询价结果严重低估涉案房屋价值,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应重新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如涉案房屋以网络询价结果拍卖:将引发已购业主集体、维权、上访,造成维稳风险。
异议人国安公司对其异议提供的证据有:
1、《北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三份,拟证实成交单价在12710元-13431元/㎡;
2、《交易中心房屋状态截图》,拟证实洋房实际交易成交200套;
3、《互相宣传渲染图》,拟证实洋房产品设计互相架构明显优于高层住宅;
4、《三区5幢预测绘报告》,拟证实房屋总层数为7层,舒适度及房屋价值较高。
申请执行人城南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国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桂0503执13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银海区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三区5幢1**702号不动产;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银海区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三区5幢2**602号不动产;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银海区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三区5幢3**201号不动产;四、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银海区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三区5幢3**301号不动产;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银海区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三区5幢3**401号不动产;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银海区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三区5幢3**601号不动产。我院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询价,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0]桂0503执1333号《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异议人国安公司对该询价结果不服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具备网络询价条件,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规定,异议人国安公司以询价方式不科学、实际成交价格远高于网络询价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