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616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五卅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2019年8月14日,原告***因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