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游华丽与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苏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1809号
原告:***。
原告:游华丽。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苏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佳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华丽与被告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苏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