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上建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50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储运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姚绍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五卅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曹健。
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做出(2021)苏0508民初50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