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5030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6月21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上建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储运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姚绍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五卅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曹健。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上建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上建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9元,财产保全费1846元,合计4485元,由原告苏州上建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