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普磊欣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良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6301号
申请人:浙江普磊欣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吉兆北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
被申请人:苏州良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五卅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普磊欣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良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普磊欣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良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42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普磊欣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良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42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