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6301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普磊欣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吉兆北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
被申请人:苏州良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五卅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普磊欣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良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了(2021)苏0505民初6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良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42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我院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2******11_1账户。现申请人浙江普磊欣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所有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浙江普磊欣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4236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