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5343号
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尹中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五卅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