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日、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1858号 原告:***日,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五卅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与被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日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日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