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5453号
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苏州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因原告朱某某未按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