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5945号
原告:宿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苏州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