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3执保358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新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DBRB6P,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配天门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周义山,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2756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新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2756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493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金顺
人民陪审员  杨大智
人民陪审员  杭传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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