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1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途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0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原审诉讼请求:1.宏途盛公司赔偿***车牌号为粤B×××**的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称粤B×××**泥头车)的车辆损失188000元;2.宏途盛公司向***返还深圳市交通局付给的粤B×××**泥头车补贴款147560元;3.宏途盛公司向***支付粤B×××**泥头车收益损失165999.94元(按每月10000.00元,从2017年6月7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24日);4.宏途盛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当庭补充:诉请第2项增加该款项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8年10月24日起计。 一审判决结果:一、宏途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60573.7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36元(***已预交),由宏途盛公司负担人民币542元,***负担人民币3794元。***已预交的人民币542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宏途盛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宏途盛公司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诉人宏途盛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2.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主张的车辆收益问题,属于***与宏途盛公司就挂靠车辆的合同纠纷范畴,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原审未予处理***的上述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车辆损失。宏途盛公司称涉案车辆在出售第三人时的价值为8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宏途盛公司在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涉案车辆出售给案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根据***支付的购车款、宏途盛公司出售涉案车辆的时间,结合车辆发生事故、折旧等因素,酌定上诉人的车辆损失为1504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宏途盛公司请求无须赔偿***车辆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补贴款的问题。根据***将涉案车辆挂靠在宏途盛公司名下运营、宏途盛公司向相关单位申领补贴款的事实可以看出,***并不单独具备申领补贴款的条件。在双方未对补贴款的分配比例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各享50%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宏途盛公司主张该车辆补贴款全部归其单方享有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