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30851号 原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土票款94840元以及自2019年4月22日起所欠款项产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14日向被告购买弃土票200张,单价580元每张,总金额116000元,此款已由原告财务当日一次性转入被告账户。后因被告提供的弃土场不合格,导致原告倒土2车后终止,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将剩余198**土票退还被告,被告应退还剩余票款金额114840元。被告没有退还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并于2020年12月15日向被告寄了催款函,又于12月28日到派出所调解,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2021年1月24日原告再次约见被告,催告还款,被告于当日写下还款***,约定2021年7月15日还清全部款项。被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原告还款20000元,余款94840元拖欠至今。 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购买弃土票200张(每张价格580元),用于到被告提供的弃土场倾倒泥土,购买总价116000元。2019年4月14日,原告财务人员向被告账户转账了116000元,交易附言为“土票”。此后,原告使用了2**土票倒土2车。2019年4月22日,因被告提供的弃土场不合法,原告将剩余的198**土票退回被告。因被告没有退款,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退回剩余弃土票款114840元。2021年1月24日,被告出具《***》,确认因其提供的弃土场不合法导致原告退回198**土票,其尚欠原告票款114840元,承诺于2021年7月15日退还该款,逾期未还的,自愿承担自2019年4月22起算的利息和原告催款期间的一切费用。被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原告还款20000元,余款94840元一直拖欠未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弃土票用于倾倒弃土,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承认因自己提供的弃土场不合法导致原告停止弃土,确认原告已退回弃土票198张,并承诺限期内退还款项114840元,但其退还了20000元后未再付款,并未按时足额清偿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弃土票款94840元,并按《***》的约定计收自2019年4月22日起算的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弃土票款948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484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