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6307号
原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南湾街道万国食品城**2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6010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俊豪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龙城街道湖广通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NU2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俊豪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深圳市俊豪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运费106834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承包深圳市布吉街道木棉湾小学改扩建工程(一期)工地的土石方运输服务项目。2019年4月3日,两被告因项目需要委托原告为其上述项目提供土石方运输服务。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承运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截止至2019年8月24日,共产生运费3564700元。被告共计支付1496360元,尚欠原告运费2068340元。2020年1月3日,在原告多次要求支付款项无果后,双方签订《拖欠运费确认书》。该确认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分3期偿还尚欠原告的运费2068340元,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运费146834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运费300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运费300000元);如果未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运费,则按照拖欠运费总金额为本金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从签订《拖欠运费确认书》之日起至全部运费及利息还清之日止);若违约,原告为实现此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被告承担。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深圳市俊豪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账1000000元,尚欠原告运费1068340元。此后两被告均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望判如诉请。
被告**、深圳市俊豪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过高,希望予以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存在业务往来,两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土石方运输服务。2020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拖欠运费确认书》,该确认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4月3日,被告**承包深圳市布吉街道木棉湾小学改扩建工程(一期)工地的土石方运输服务项目;2019年4月3日,两被告因项目需要委托原告为其上述项目提供土石方运输服务。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承运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截止至2019年8月24日,共产生运费3564700元;被告**共计支付1496360元,尚欠原告运费2068340元;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运费146834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运费300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运费300000元);如果未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运费,则按照拖欠运费总金额为本金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从签订《拖欠运费确认书》之日起至全部运费及利息还清之日止);若违约,原告为实现此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被告承担等。
2020年1月13日,被告深圳市俊豪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账1000000元,尚欠原告运费1068340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另查,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签订的《拖欠运费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全面、正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两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运费1068340元未支付。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向其支付运费106834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鉴于上述确认书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定按月利率2%计的明显过高,本院将利息计算调整以1068340元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确认书签订之日即2020年1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确认书还约定,若违约,原告为实现此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20000元。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向其支付律师费200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与本院支持的差额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俊豪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6834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0年1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俊豪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4元,由被告**、深圳市俊豪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