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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9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隆江北洋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夏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路**。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方大厦********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万国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万国食品城**24F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广东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南村铁路,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南村铁路职工宿舍3-3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湖街道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途盛公司)、深圳市顺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东湖街道办提交了一份其与顺诚公司签订的抗击台风山竹灾后道路恢复及清理协议书,载明清理清运工程由顺诚公司承包,其负责现场的人工、车辆及所需机械和工具,工作期是2018年9月18日到2018年10月11日。顺诚公司对该协议予以认可。顺诚公司一审庭审中称,清理工作需要临时雇请人,***由**叫来帮忙。***称,其是2018年9月20日经**2以顺诚公司名义招聘进入工作地点工作。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东湖街道办将道路清运工作发包给了顺诚公司,顺诚公司雇佣了***从事清理工作,***驾驶涉案车辆路过清运现场时,义务帮工运输垃圾,在操作车辆过程中,造成在车上作业的***受伤。原审法院认定***受东湖街道办委派工作,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9874元,***已预交9874元,东湖街道办已预交1999元,保险公司已预交9874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