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02民初303号
原告:**,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试验区。
原告:***,男,1936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试验区。
原告:**1,女,2005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试验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试验区。
原告:**2,男,200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试验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户口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试验区海陵镇平章村民委员会。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记,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万国食品城*座2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南沙头角保税区保发大厦**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号****号首层西面*************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原告**、***、**1、**2诉**记、深圳市宏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1、**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2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