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与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2民初2063号
原告: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银座城市广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利,住所地利津县利津镇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7.5元,减半收取3698.8元,由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