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

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民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区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苏省淮安市槐荫区东宿舍54栋302室,现住址不详。
上诉人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聂燕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