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

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2民初1059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山东晟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八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8715298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津镇东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8611210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变更保全申请人山东晟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鲁0522民初1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晟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被保全人山东晟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分别为鲁E×××××、鲁E×××××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两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晟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