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2民初1059号
申请人: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津镇东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8611210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晟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八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8715298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晟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晟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的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晟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