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

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利津县盐窝镇黄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2民初225号
原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东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8611210XP。
法定代表人:王志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春,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利津县盐窝镇黄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窝镇黄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汝传,村主任。(未到庭)
原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建安公司)与被告利津县盐窝镇黄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西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辉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西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辉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西村委员会偿还工程款530628.11元,并自2017年11月26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西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永辉建安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在山东大山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招得黄西村文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该建设工程审定值为833128.11元,该村分三次转款302500元,还欠530628.11元,多次向村委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黄西村委会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永辉建安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了黄西村委会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2017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盐窝镇黄西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承包内容;4.工程计划投资89余万元,中标价为836337.85元,最终以审计为准;5.结算方式:所有工程竣工后,按实际测量工程量,套用现行市政定额,人工费80元/人工日计取;6.付款方式:所有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工程完工验收后,黄西村委会委托山东金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17年11月26日,该公司出具鲁金正结算字【2017】第304号竣工结算书,确定利津县盐窝镇黄西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评审工程造价为833128.11元。后黄西村委会分三次付款共计302500元,剩余工程款530628.11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利津县盐窝镇黄西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永辉建安公司承建了黄西村委会的文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黄西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已通过审计机构审计确定为833128.11元,黄西村委会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于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2017年11月26日审计机构完成审计,黄西村委会应于该日期完成付款,因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应自次日开始支付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利津县盐窝镇黄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530628.1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30628.1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3元,由被告利津县盐窝镇黄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翠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