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2民初32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沾化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津街道东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8611210XP。
法定代表人:王志永,经理。
被告:***,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东宿舍54栋302室,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翠霞
人民陪审员 匡柏林
人民陪审员 陈炳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慧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