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2民初6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区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东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8611210XP。
法定代表人:王志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永辉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孝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王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