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4850号
原告:文昌天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成镇文建三横路时代新城**小区**楼**首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符策云,总经理。
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原告文昌天怡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怡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天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0万元保证金及152814元预付货款,共计252814元,并以252814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向原告计付资金占用费,承担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告转账10万元作为保证金,于2017年5月29日与被告签订《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经销商协议》,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告转账30万元作为预付款,共计40万元。上述协议自2017年8月8日生效,至2019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汉能经销商协议解除协议》止,期间原告按照约定在指定区域合法经销被告产品并履行约定义务,被告分别于2017年8月、11月、12月向原告发货,金额分别为400元、56306元和90480元。上述合同解除后原告向被告申请退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汉能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天怡公司与汉能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汉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本院查询,汉能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号,即汉能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