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睢宁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3750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宁江工业园红杉树路(北外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睢宁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睢宁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