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3750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宁江工业园红杉树路(北外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睢宁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睢宁县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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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