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民初1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泓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号(玉溪时代广场)*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奚艳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泓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起绍洪
审判员 刘玉芳
审判员 曾国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