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赣0983执保1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248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248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早华
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