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02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186号阳光华庭D栋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84802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海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博能宾馆三楼,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5965366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海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海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海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海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绍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