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易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0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秀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5584802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9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