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申14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州区秀江中路**阳光华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柳,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华鼎中央城公寓楼**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渝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9年7月9日,江西省司法厅作出了赣司鉴投诉回复字(2019)2号《关于对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投诉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经核查,该鉴定案件两名鉴定人员***、***执业资格均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限建筑工程),不具备机电工程鉴定资质。案涉鉴定意见由于鉴定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其鉴定意见不应采纳。再次,两个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也不足以否定国家法定职能部门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的评定。二、原判认定涉案电梯在质保期满前后出现电梯停运、急速下坠、乘客被关电梯等现象被业主投诉,缺乏证据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应否采信问题。一审法院审理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一审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前及鉴定过程中,渝升公司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并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将鉴定意见交双方当事人质证时,渝升公司并未要求更换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审理中,渝升公司虽然对鉴定人员资质提出异议,亦未请求重新鉴定。江西省司法厅经核查虽然认定两名鉴定人员不具备机电工程鉴定资质,但并未否认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所作的鉴定结论。渝升公司在涉案电梯进行了全面维修之后,以两名鉴定人员不具备机电工程鉴定资质为由认为一、二审不应采信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理由不能成立。二、渝升公司提出原判认定涉案电梯在质保期满前后出现电梯停运、急速下坠、乘客被关电梯等现象被业主投诉,缺乏证据证明,但对此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故原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综上,渝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龚雪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