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4民初1219号之一
原告: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F4M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宿舍1三层(富翔赣州服饰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136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给原告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原告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7.94元,减半收取4358.97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628.9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魏运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