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4民初1219号
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F4M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宿舍1三层(富翔赣州服饰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136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赣B×××××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赣B×××××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运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