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4民初12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上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F4M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宿舍1三层(富翔赣州服饰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136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赣0724财保121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并查封了登记在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赣B×××××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犹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赣B×××××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运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