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844号
原告:*小生,男,汉族,1974年5月3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宿舍1#三层(富翔赣州服饰有限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1361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生诉被告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该案已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小生撤回对被告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