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美门业有限公司、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5236号
原告:河南华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院39号楼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B4RX1R。
法定代表人:江旺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隆,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宿舍1三层(富翔赣州服饰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136178。
法定代表人:巫鹏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华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恒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华美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美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计3693元,由原告河南华美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国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