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366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侯绍林,系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湖北中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阳福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生。
被告二:惠州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新岸路32号大院内2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郭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惠州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按时预交诉讼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蓝诗祥
审 判 员 卢 耀
审 判 员 李红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丽伟
书 记 员 彭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