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赣08执恢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燕、陈勇、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7)赣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燕、陈勇、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西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盛燕、陈勇、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有汽车9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予以处置,其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3日,本院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勇在吉安市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33.59%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0%股权及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13处林权,但暂时均无法处置。2019年7月5日,本院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盛燕在吉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66869股股权,但暂时无法处置。2019年11月7日,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勇有公积金1062.69元,但暂时无法扣划,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扣划的财产。2019年11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州区,但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吉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时无法处置。2019年12月10日,申请人江西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并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清楚,无需本院进行现场调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83.68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73918.31元,截至2019年12月19日,未执行883.68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73918.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小兵
书记员 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