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6执63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材料***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江铜支行,住所地:***贵溪市冶金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49173134-1。
负责人:***。
被执行人: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广场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7270-8。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方细花,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5栋二、三层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319569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上饶市弋阳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江铜支行与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方细花、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查明,2017年12月4日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江铜支行签署了编号为江西Y13170102-1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8年1月11日在江南报公告通知债务人。
本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
审判员占景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