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6执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广场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727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方细花,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5栋二、三层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319569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上饶市弋阳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方细花、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部分房产拍卖成交,剩余房产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赣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6执6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占景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