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02执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吉州大道5号明珠玖隆商铺2号楼,注册码:3608001100028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生,住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2幢商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没有可执行金额,据此,在总对总系统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可冻结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有房产,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办理了轮后查封手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3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280000元,案件受理费2895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