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1执恢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37515-5,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3栋1-3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95692-X,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5幢二、三层2#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北路1号1、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6179050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应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优先支付上述款项,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权证号为安府***[2012]第2600000001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福县严田镇青桥村的林木所有权(林权证号为安府***[2012]第260000000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