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广场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72708。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方细花,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5栋二、三层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319569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上饶市弋阳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方细花、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06月0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1983年4月16日出生,男,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中路29号401室,身份证号码:。)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查明,2019年03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签署了编号为江西YB1701**-42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04月09日在江南都市报公告通知债务人。
本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占景辉
审判员***
审判员丁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