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执恢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广场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7270-8。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方细花,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5栋二、三层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319569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上饶市弋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方细花、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28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弋阳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涉案抵押物,拍卖变现6020964元,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1547952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后剩余债权是8296616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放弃上述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6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占景辉
审判员***
审判员丁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希